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6民初389号之一
原告:眉县常兴顺通水泥制品厂,住所地:眉县常兴镇工业园新区3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305740157P。
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上**13幢1**12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87431087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眉县常兴顺通水泥制品厂与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县常兴顺通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眉县常兴顺通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