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伊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伊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江油龙富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781民初5833号 原告:四川伊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火炬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6309487283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江油龙富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工业开发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92279056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伊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江油龙富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3年9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江油龙富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伊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江油龙富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四川伊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