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87财保15号
申请人: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
法定代表人:廖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新,松滋市洈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深南大道**德赛科技大厦1201A(楼宇标识为**)
法定代表人:李兆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留存于松滋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城乡垃圾统筹治理设备分摊款200万元或银行存款20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留存于松滋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城乡垃圾统筹治理设备分摊款200万元或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