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审被告: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7民初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7民初98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首先,***系在武汉市蔡甸区洪北堤除险加固工程上班期间,因意外发生钢筋笼垮塌事故而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受伤所在地为武汉市蔡甸区,项目所在地同时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次,***诉**、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2月19日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21)鄂0114民初1005号,该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故原告也认为本案应由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予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根据原告诉请及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知,侵权行为地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北省松滋市、被告湖北锦天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上述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选择向被告**、湖北华翱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于2021年2月19日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按撤回起诉处理的案件,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莉
审判员***
审判员*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