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民申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2,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山西省乡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住河南省柘城县。
再审申请人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某2、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7008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7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过程中,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仲俊光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国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