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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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08民初150号原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温俊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丕阳,男,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执行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晔,男,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负责人:刘中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虹,女,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种江涛,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董骝。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62元,减半收取9981元,由原告山西申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息争人民陪审员申润成人民陪审员刘建青二○一八年二月七日法官助理郑莉秀书记员王淑平书记员王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