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81财保1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永济市西城老赵石材经销部。
经营者:***,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住永济市西城老赵石材经销部。
被申请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永济市西城老赵石材经销部与被告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晋0881财保118号民事裁定,裁定某某市林业局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相关民事纠纷裁判生效前停止向被申请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查封担保人***、***共有的位于某某大道某某小区的房产证号为XXXX号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永济市西城老赵石材经销部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担保人***、***共有的位于某某大道某某小区的房产证号为XXXX号房屋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济市西城老赵石材经销部因与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已经本院执行完毕,故其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共有的位于某某大道某某小区的房产证号为X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