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81民初284号
原告: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坤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52.70元,减半收取计526.35元,由原告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