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002民初85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魏娟,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因原告受伤急需治疗,出于人道主义,案件受理费339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