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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灵峰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弘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126民初4135号之一
原告凤阳县灵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弘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凤阳县灵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凤阳县灵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县灵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3元,减半收取计3121.50元,由原告凤阳县灵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守勋
书记员  姚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