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21民初1422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石婆固乡人民政府楼下。
法定代表人刘骅增。
委托代理人焦玉新,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县朗公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
法定代表人史兴,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双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孟海林,系朗公庙镇党委委员。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坤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宇公司)诉被告新乡县朗公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朗公庙政府),反诉原告朗公庙政府诉反诉被告坤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田 伟
审判员 吕敬人民陪审员张晓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苑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