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25民初106号
原告:***,住永丰县。
被告:***,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
被告:湖北万类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七里界北侧金贸大厦B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959332413。
法定代表人:石教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万类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伟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佳
书 记 员 吴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