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锐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裘化荣与淮安锐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民终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锐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丹桂苑21幢4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淮安市淮阴区司法局退休干部,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鹏,淮安市淮阴区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淮安锐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明确其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增加赔偿损失127058.7元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三倍赔偿的规定,以及***一审诉讼请求第一项赔偿装修损失42352.9元而确定,并没有依照涉案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主张损失,而一审法院未明确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增加赔偿损失127058.7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且未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针对性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的延期入住损失并不在被上诉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另外,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客厅背景墙经淮安锐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协商拆除,但一、二审中淮安锐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对涉案客厅背景墙拆除的原因及责任有相互矛盾的陈述,一审法院未查清涉案客厅背景墙拆除的原因及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安锐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华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