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印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昆山路17号3号楼406、4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民终124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1日、2月24日、3月16日、5月26日、6月21日五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嵩 审判员 *** 审判员 孔 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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