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阴县通宝复合板厂与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财保70号

申请人:平阴县通宝复合板厂,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葛庄村南105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4MA3LB8679W。

经营者:孙刚金,男,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路172号。

被申请人: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53号香港国际小区8号楼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82218690R。

法定代表人:刘昌波。

申请人平阴县通宝复合板厂与被申请人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并以参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9.5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波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

保全期限一年。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申请人平阴县通宝复合板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项茂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