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1民初4050号之二
申请人:贵州沁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麻园大道沁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LH74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锦星苑********房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0789X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沁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黔0521民初4050号民事裁定书,在本院网络查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142920.00元进行保全,期限为一年。申请人贵州沁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142920.00元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沁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