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113民初1664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石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山东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支付劳务费14871.4元及利息(以14871.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受某甲公司所雇负责济南市高新区金星龙盛大厦割除螺杆工程的工作。经对账结算,某甲公司应支付劳务费共计69871.4元。某甲公司仅支付***3万元,后经三方协商一致,约定由某乙公司继续支付剩余费用,此后某乙公司又支付25000元,尚欠14871.4元未支付。***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某甲公司辩称:根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案涉欠款应由某乙公司偿还。
某乙公司辩称:1、某乙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又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现某乙公司已经与某甲公司结清工程款,***与某乙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无权向与某乙公司主张劳务费。2、某乙公司之所以向***支付25000元,是作为案涉工程总承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某乙公司系案涉济南市高新区数字服务出口基地(龙盛大厦)项目工程的总承包人,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甲公司。2021年3月,***为某甲公司提供劳务,从事割除螺杆工作。完工后经结算,劳务费共计69871.4元。2021年7月1日,某甲公司支付3万元;2022年1月18日,某乙公司支付2万元,2022年1月27日支付5000元。因余款14871.4元一直未付,故***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某甲公司提交2022年11月7日其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一份,称根据该协议,案涉劳务费应由某乙公司负责偿还。***及某丙公司对该协议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中,***系为某甲公司提供劳务,即便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也是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并无约束力,案涉劳务费仍应由某甲公司向***支付。某甲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务费,确给***造成一定损失,本院酌定由其向***支付自2025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87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某乙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总承包人,依法应对案涉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某某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4871.4元,并自2025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87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由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被告某某建筑劳务(山东)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