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民终241号
申请人:吉林省皓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保定市尚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吉林省皓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尚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根据吉林省皓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3)内0123民初4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尚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期限一年。2023年3月14日,该院作出(2023)内0123执保29号结案通知书,冻结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银行存款1700000元;冻结保定市尚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账户银行存款3638.6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3日止。现因上述被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吉林省皓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续保申请书,请求继续冻结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银行存款17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皓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续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银行存款1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