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05民初1056号
原告:***,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河村34号(送达确认地址),身份证号码:3703051971********。
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4.1期A1栋2层02号,送达确认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汕头路22号广盛大厦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668788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5万元,并支付经济损失(以15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19年10月份至2022年6月份,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65万元,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期间原、被告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但被告未按照和解协议支付原告货款,只支付了原告110万元,余款155万元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55万元,于2023年3月14日前支付原告***66万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29万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3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30万元。
二、如因未能解封本案查封的所有账户,则第一笔付款时间顺延至本案所有查封账户解封后三日内支付。若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意一笔逾期,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和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9375元,由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靳 松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边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