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741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与东环城路交叉口西南角新城苑北区1幢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M00009HR4Q。
法定代表人:余帆,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康山村(319国道金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053971160。
法定代表人:杨文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凌赫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漳州市芗城顺兴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挺
人民陪审员 李炎海
人民陪审员 王阿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苗芬
书 记 员 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