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进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路2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远大住宅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后,因案外人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就本案的债权提出过保全,且该民事纠纷仍在审理中,故本案款项暂不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与案外人纠纷诉讼期间作为双方和解期间,申请案件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王 琳 审 判 员  李 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