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1327执1918号之一
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与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1327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兴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依照本院(2021)鲁1327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
二、负担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户户名: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执行三庭卞秀恒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山东省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
邮编:27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