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

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511号 原告: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OMA759RRQ1Y。住所地: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汇路36号3号楼2**208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495542281L,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5950202450,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8层10801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65元,退还原告青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