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仪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浙江佳仪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483号
原告:浙江佳仪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翁垟街道樟树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90979783。
法定代表人:陈昌伍。
委托代理人:郑培进,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26号楼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07770181。
法定代表人:徐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仪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佳仪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3.5元,由原告浙江佳仪电力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亚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