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品联科技有限公司

杨璐、杭州品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4923号
原告:杨璐,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杭州品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33号2幢6楼。
法定代表人:***。
因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案[2019]00857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杭州品联科技有限公司已先于杨璐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院已经受理并立案号为(2019)浙0108民初394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本案与(2018)浙0108民初3948号系针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程序应当终结,与(2018)浙0108民初3948号案件并案审理。本案原告可在(2018)浙0108民初3948号案中继续以“被告(原告)”的身份主张权利,相关诉请在(2018)浙0108民初3948号案件中一并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8)浙0108民初3948号案件并案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