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258号 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石堰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38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上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