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谭新德与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8433号
原告:谭新德,男,汉族,1955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昱,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03日立案。原告谭新德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新德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6954元,由原告谭新德负担。
审判员 庞 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卓嘉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