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O20)浙0212民初2340号
原告
(反诉
被告)
浙江新波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126FX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兴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蔡松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渊,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亭风,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反诉
原告)
宁波南鹏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99518328Y)。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应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程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航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裁定主文
一、准许浙江新波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新波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熊兴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朱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