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波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南鹏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新波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O20)浙0212民初2340号

原告

(反诉

被告)

浙江新波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126FX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兴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蔡松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渊,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亭风,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反诉

原告)

宁波南鹏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99518328Y)。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应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程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航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裁定主文

一、准许浙江新波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二、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新波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熊兴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朱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