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民初2309号之一
原告:杭州宏普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新村********。
法定代表人:陶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娜,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红,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宋都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v>
法定代表人:朱瑾。
被告:***都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路******432
法定代表人:朱瑾。
原告杭州宏普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宋都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都会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杭州宏普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宏普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宏普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10元,减半收取120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055元,由原告杭州宏普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承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