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与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1774号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长山,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少艳,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梁,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忠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旱雷,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与被告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润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少艳、高国梁、被告兴润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旱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历下区园林局)与被告兴润园林公司签订的资金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程(A包)于2016年3月4日终止履行;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兴润园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5日,历下区园林局与被告兴润园林公司签订了资金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兴润园林公司为历下区园林局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程(A包)的中标供应商,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千佛山办事处屋顶绿化、菜市新村居委会屋顶绿化、中心医院门诊楼屋顶绿化、中心医院综合病房楼屋顶绿化、中心医院西区病房楼屋顶绿化、和平路武装部屋顶绿化、浦发银行屋顶绿化及龙洞办事处垂直绿化、甸柳办事处垂直绿化、千佛山办事处垂直绿化、燕山办事处垂直绿化,合同总金额为1755861.67元,工期为40个日历日,同时约定工程质量保修养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1年,绿化项目养护等级:一级。2015年12月24日,历下区园林局向被告兴润园林公司支付30%预付款526758.50元。2016年3月4日下午4:20左右,被告兴润园林公司在浦发大厦进行屋顶绿化施工时,9楼楼顶发生坍塌事故,事故导致9名正在进行屋顶绿化施工的工人随9楼楼顶坠至8楼楼面,人员出现不同程度的受伤,8楼楼面部分受损,大厦周围部分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涉案工程全面停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相关部门配合进行了善后处理。涉案工程的善后处理方案是:涉案工程尚未施工的,终止施工;已经施工的,全部拆除。2017年1月3日,涉案工程全部拆除、处理完毕。同日,历下区园林局因重大误解给被告兴润园林公司错误出具了竣工验收证书,并错误载明:“对工程的质量评定:1、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整个工程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组织施工。2、工程质量:合格”。因涉案工程终止施工后,原有施工部分已全部拆除,根本不存在可以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故该竣工验收证书应当予以更正,双方应当进行的是终止结算,而非竣工结算。2017年6月22日,历下区园林局委托山东信永中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已施工部分工程造价及拆除部分造价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为: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1498609.15元,其中第八条“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载明:“1、施工单位水电费未扣除”,该部分水电费用应当从结算造价中扣除。该《结算审核报告》中的竣工验收证书系历下区园林局因重大误解出具,应予更正。历下区园林局认为,双方签订的资金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历下区园林局亦按约支付了工程预付款,但是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涉案屋顶绿化工程如继续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双方终止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并由被告兴润园林公司对于已经施工的工程进行了拆除清理。被告兴润园林公司清理完毕后,历下区园林局应当按照涉案《政府采购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报价对被告兴润园林公司实际发生的已施工量进行终止结算,并按照被告兴润园林公司进行拆除施工时报审的拆除报价及拆除工程量进行终止拆除结算,历下区园林局基于重大误解给被告兴润园林公司出具的《竣工验收证书》应当予以更正。为维护历下区园林局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兴润园林公司辩称,2016年初浦发银行楼顶发生坍塌事件,经济南市安监局认定历下区园林局和设计单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涉案建设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并经历下区园林局验收合格。2017年,历下区园林局向被告兴润园林公司送达了竣工验收证书,并委托山东信永中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为1498609.15元人民币,历下区园林局主张的重大误解没有事实依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除斥期间为3个月,历下区园林局已过除斥期间,无权向法院申请撤销。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27日,历下区园林局(甲方,后名称变更为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与山东兴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乙方,后名称变更为山东兴润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金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中标甲方历下区园林局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程(A包)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千佛山办事处屋顶绿化、菜市新村居委会屋顶绿化、中心医院门诊楼屋顶绿化、中心医院综合病房楼屋顶绿化、中心医院西区病房楼屋顶绿化、和平路武装部屋顶绿化、浦发银行屋顶绿化及龙洞办事处垂直绿化、甸柳办事处垂直绿化、千佛山办事处垂直绿化、燕山办事处垂直绿化,合同总金额1755861.67元。签订合同后,历下区园林局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告兴润园林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526758.5元。
2016年3月4日下午4:20,被告兴润园林公司在位于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的浦发大厦屋顶进行绿化施工时发生坍塌事故,导致坍塌的直接原因是屋面超载,间接原因是历下区园林局未尽到相应的法定职责、设计单位在设计时未进行建筑物的结构及荷载安全性计算导致设计存在缺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称事故发生后,未开始施工的龙洞办事处垂直绿化、甸柳办事处垂直绿化、千佛山办事处垂直绿化、燕山办事处垂直绿化工程未再进行施工,已施工完毕的工程进行了拆除,拆除工程系由被告兴润园林公司进行施工。
2017年1月3日,历下区园林局出具《竣工验收证书》一份,载明:工程名称为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程(A包),施工单位为兴润园林公司,施工决算为1545711.3元,验收范围及数量为历下区园林局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工程(A包),工程施工范围:济南市中心医院门诊楼、综合病房楼、西区病房楼、和平路武装部、千佛山街道办事处、菜市新村街道办事处、浦发屋面屋顶绿化工程,对工程的质量评定为:1、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整个工程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组织施工;2、工程质量:合格。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主张因事故发生后,被告兴润园林公司终止了绿化工程的施工,并对已经施工的工程进行了拆除清理,原有施工部分已全部拆除,根本不存在可以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双方应当进行的是终止结算,而非竣工结算,故要求法院确认资金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已于2016年3月4日终止履行。
另查明,2019年3月23日,历下区园林局的名称变更为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本院认为,所谓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或事实关系。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兴润园林公司签订的资金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于2016年3月4日终止履行的诉讼请求属于对事实的确认,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性质和基本要求,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晓博
人民陪审员  官秀英
人民陪审员  张世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