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

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申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南路东鼎盛大道南二七绿地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清华,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贾峪镇邢村**
法定代表人:陈连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科,河南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神宇防火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13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河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