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余俊仙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余俊仙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02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西催字第19号
申请人: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俊仙。。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0010004128040943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5月16日、到期日期2013年6月16日、申请人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持票人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