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群力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群力电气有限公司与杭州鑫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72号
原告:浙江群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鑫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群力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鑫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群力电气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许健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