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佳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714号
原告:滨州市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滨州市单寺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38175122Y。
法定代表人:杜鲁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向阳,北京市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佳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政府外环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961665237。
法定代表人:巴增学,董事长。
被告: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218号、港西二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9158Q。
法定代表人:孙继光,董事长。
原告滨州市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佳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滨州市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滨州市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相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