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86号
原告:浙江宏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昌盛南路****嘉兴智慧产业创新园智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327821230J。
法定代表人:周勤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祥兴、王得才,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玛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发展大道******西会信用代码:913304833230148539。
法定代表人:宋金。
被告:宋金,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原告浙江宏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玛逊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宏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宏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柏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