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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民初736号 原告:***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县友好路南侧中心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县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茉,乌鲁木齐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7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兴融创大厦14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兴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 培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