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01民初2449号
原告:新疆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76QMRON,住所地: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浙商大厦8楼80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OGTQ3XXN,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图***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3MA78T03638,住所地:图***市前海西街27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图***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新疆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