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保214号
申请人***,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080X6,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艾山工业园。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20日生,住胶州市。
上述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24民初7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福海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兴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执行员 刘宪权
书记员 马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