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301执1397号
申请人尚加云,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楚雄市。
申请人***,女,1934年7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无文化,农民,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中专文化,建筑业,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大专文化,建筑业,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保山市施甸县施甸镇施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741468970K。
法定代表人丁洪福,职务:董事长。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2301民初1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祝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