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净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佳净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896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浙江佳净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冶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卫家。

原告**诉被告浙江佳净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付瑞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秦雅维

书  记  员   邓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