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3896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浙江佳净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冶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卫家。
原告**诉被告浙江佳净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付瑞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秦雅维
书 记 员 邓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