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安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洛阳安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洛阳盈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4民初1791号
原告:洛阳安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启明北路**院******。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楷,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盈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住所洛阳市嵩县德亭乡天山路**iv>
法定代表人:杨凯迪。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旗,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安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诉被告洛阳盈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楷,被告盈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共计636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1174.52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安华公司当庭明确诉讼请求:1、合同约定第三、第四期款共计63600元;2、2019年5月27日以477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每天计算逾期滞纳金,2020年5月24日以159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每天计算逾期滞纳金,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换算年息14.4%。
盈海公司答辩称:1、在本合同中电梯安装完毕后,甲方(盈海公司)多次向乙方(安华公司)讨要电梯安装完毕手续并对电梯进行现场勘验交接,至今乙方不向甲方交接。2、甲方多次向乙方讨要电梯购买发票,至今乙方没有给甲方开具购买电梯所需要的发票。3、在本合同中,乙方在安装电梯期间,无故超期20多天,具体时间按电梯安装完毕交接手续所记载的时间计算,给甲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4、在本合同中2020年1月12日,乙方私自派人把房屋东端1台电梯停止运行。造成甲方很大损失。5、在合同中,乙方承诺安装电梯时带断电平层和门禁卡,结果是断电平层安装,门禁卡至今没有给我们交接。断电平层是停电时能让门停在平层上,断电平层和门禁卡是后面协商出来的,口头约定有。6、本合同中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尽快把电梯安装完毕进行双方验收,至今乙方没有把电梯的安全报警系统安装上去。截止目前电梯的安全报警系统还在电梯施工现场摆放着。甲方不知道乙方是通过什么办法把电梯检验合格的。给甲方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安全报警系统是指电梯内报警按钮和对外呼叫电话。德福园报警系统传输线。根据以上六条,甲方认为在本合同中,违约方是乙方,不是甲方,甲方是守约的。因此建议1、违约方应履行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款项;2、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在处理本合同遗留问题时所有损失;3、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在处理本合同遗留问题所产生的所有费用;4、在本合同中,电梯没有进行有效交接前,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及其他故障均有乙方负全部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主体:安华公司(乙方);盈海公司(甲方);产品合格证开具单位: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签订合同的时间:2019年1月4日;
三、项目名称及标的物情况:嵩县德亭乡德福苑9#楼电梯房;恒达富士乘客电梯3台,设备价合计318000元;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款的10%(第一期款),计318000元;在合同交货期10日前交付合同设备总价款的70%(第二期款)计222600元,乙方收到改款后按期予以发货;甲方在乙方安装电梯完毕严守合格3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的15%(47700元);甲方在质保期到期时再付总价5%(15900元);
五、约定交货期:2019年1月22日;
六、运输费用和结算方式:运输费、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与承运方直接结算;安装费由乙方承担;安装时间共计30天(节假日顺延)2019年1月22日进场;验收时间:安装完毕后5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保质期限为自乙方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或货物安装完毕经国家电梯检测部门严守合格(若产品分批验收,则分批起算)之日起算12个月内(两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八、电梯监督检验报告:2019年4月18日,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C3TJ190××××****F、C3TJ190××××****F、C3TJ190××××****F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三部电梯检验不合格;2019年5月24日,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C3TJ190××××****、C3TJ190××××****、C3TJ190××××****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三部电梯检验合格;
九、付款情况:盈海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4日、2019年1月14日付款31800元、222600元。
本院认为,安华公司与盈海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现安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电梯安装完毕,并通过检验,盈海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盈海公司虽然抗辩安华公司未交付电梯购买发票、存在超期安装、未安装断电平层、未交付门禁卡等问题,但未提交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亦未针对上述抗辩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安华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滞纳金,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但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安华公司因盈海公司迟延付款造成的损失,酌定按照剩余未付货款636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盈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安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63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36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洛阳安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35元,由洛阳盈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转账至本院(户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账号:17×××59,开户行:工行廛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8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郭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申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