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徐州益友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77038518K,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卜桦,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友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58992189Q,住所地睢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娟,该公司总经理。
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友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24民初1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友化工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款项50万元,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065元,由被告***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江***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消费。
4、同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暂有执行款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暂无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