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市古塔区***筑器材租赁站与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民初874号
原告:锦州市古塔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钟屯乡胜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702MA0W7QF194。
经营者:任庆永,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龙高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67755468B。
法定代表人:李培升,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原告锦州市古塔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山东龙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锦州市古塔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市古塔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锦州市古塔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岳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庄海洋
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