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109号
原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90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原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