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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津县紫荆商务酒店诉被告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津民初字第935-1号
原告新津县紫荆商务酒店。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
被告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第三人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2015年10月23日对原告新津县紫荆商务酒店诉被告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5)新津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十行“被告浙江西沃电梯有限公司”补正为“被告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
审判长岑永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