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英卡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英卡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92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英卡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28号415、4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华,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光河路123号金茂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
(2019)鲁109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8万元及利息。
1、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16日向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令、诚信诉讼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银行有存款有8万余元,因我院属于轮候冻结,故本院未能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3辆车,车辆现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故本院无法扣押处置。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未能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施拘留措施。
综上,本院再未查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8万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