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奕鸣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奕鸣建设有限公司与余坤坤、蒙城县顺堃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901号
原告:绍兴奕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南路1388号锦晨大厦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EDTP1L。
法定代表人:冯燚波,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炯,绍兴市上虞区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坤坤,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浪县。
被告:蒙城县顺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城西四里何(307线老收费站西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48832078M。
法定代表人:丁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魏武大道东侧魏武广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3357N。
负责人:张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鸣华,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奕鸣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坤坤、蒙城县顺堃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奕鸣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绍兴奕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