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亚上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亚上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411民催1号
申请人:嘉兴市亚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同乐路同乐商务大厦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8L2N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嘉兴市亚上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6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于2020年5月15日签发的编码为3090337546982730号的银行本票(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基建户)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亚上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亚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莉
·?PAGE?2?·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