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霍夫曼门窗有限公司

山东霍夫曼门窗有限公司、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91执保243号
申请人:山东霍夫曼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民安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裕民路以北、柳泉路西侧淄博活力生物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霍夫曼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霍夫曼门窗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淄博活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44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