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信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信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国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91民初2807号之一
原告:济宁信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任城区万达广场B座2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DD22T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国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冠亚星城E公寓01单元212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KG38XK。
法定代表人:季现国,经理。
原告济宁信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济宁信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信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计1362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济宁信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莹莹